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13 12:57:49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语源于古罗马市民法
(2)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来自于日本语中的“民法”
(3)民法----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其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其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其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不属民法范围
(4)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一)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分--广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民法(在民法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二)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无形式意义的民法,但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古代民法 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
(1)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不同法系。
大陆法推行法典化,编纂有民法典 所以又称民法法系
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又称为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近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确立了“私法自治”“私有财产神圣”“过失责任”等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是指19世幻20世幻初资本主义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现代民法以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4)1922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5)我国古代法律,民事关系主要以“礼”来调整,中国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1907年着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6)我国曾于 1954 1962 1979年三次编民法未成功,1986年<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 分配 交换 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财产流转关系”“利用关系”
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例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纵向经济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平等 无隶属关系(如借款关系)俗称横向经济关系
(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财产关系有的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各自独立 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人格--是主体之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自然人的身体 生命 健康 名誉 肖像等)
身分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分而发生的以身分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身分--是主体在特定的关系,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位或资格(如父母子女间的身分 自然人因创作作品而发生的作者身分)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这类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 命令和被命令 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 互不干涉
(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
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主体自身属性的人格和身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首先要有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确认主体
二是确认主体的权利
三是确认交易规则
(二)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因为只是在私有制产生 交换出现,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才有了民法规范,任何社会的民法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 文明建设相适应的。
例如,民法保护主体的人格 维护主体的平等 自由 反对强迫 欺诈不正当竞争
(三 )民法为行为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是人的行为准则 裁判规范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准则
(四)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五)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 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交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以及进行民事活 基本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第一、这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
第二,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
第三,它是民法活动中的基本准则
第四,它是没有具体地仙定时,裁决民事条件的依据
3、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和补充功能
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地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补充功能表现在:它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因为社会成员只有在平等上形成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关系离开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
民法平等原则归根是由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决定的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
其二,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 人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无上下高 之分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三、自愿原则
(一)1、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民各主体意志独立 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
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位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着自己的行为
(二)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交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 合同自由
四、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 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 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给
2、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念
一方机要求主体发展机会的 平等和自由竞争
另一方面要求主体之间的竞争是有效率的,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会正义
(二)公平原则的表现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利益无衡不局限于经济利益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五、诚实信用原则
(一)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 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其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其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私利
其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诚诺,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其四,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成实信用原则是将道德准则法律化,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民俗
3、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
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二、民事主全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取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宪 法
2、民事基本法
民事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民事法律
3、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二)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三)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 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民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
(五)国家政策和习惯
1、政策作为民法的渊源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国家政策
(2)其的事项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工面
(3)其适用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基本权利的规定
2、习惯--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则
习惯为民法渊源的条件:(1)经国家法律认可
(2)所规范的事项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
(3)其适用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条件下法理也为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效力(何时 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
1、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已发生的事项
2、新法改废旧法
新法改废旧法规则--是指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新法改废旧法规则具备条件:
(1)须新旧法是一级机关颁布
(2)须新旧法处于同一位阶
(3)须新旧法规定针对的是同一事项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1、因民法渊源不则, 民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注意三点:
第一、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全国,但权为某一地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
第二,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适用其他地区
第三,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 澳门 台湾区的法律仅适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这些地区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1、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
1、民法的适用是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法--指人民法律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
广义的民法--还包括民事主体按照民事法规范的规定从事民事活动
2、民法的适用过程--是以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就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
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5)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 确定其内容
民法的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法解释,包括任何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依据解释法律的主体将法律解释为: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
学理解释
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一)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义或字义所进行的解释
(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基本法律制定的理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论理解释只是在(1)法律条文含糊不清(2)条款间相互矛盾(3)对待决事项 无明确规定(4)现有法律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事实的情形下使用。
论理解释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的解释
2、限缩解释
又称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
又称反对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地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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