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然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27 15:19:00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人格的条件和标志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公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主体的意志,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主体的意思决定之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一)平等性(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征)
(二)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 设定 履行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第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第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
1,实行单级制(成年与未成年)
2,实行分级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年满18周岁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接受赠与 报酬 奖励等纯利益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的条件:第一,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二,被申请人须为精神病人
第三,须经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居所与住所不同,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却可以有苦干居所
二,住所的 确定
住所有意定住所与法定住所之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一,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汉律关系发生 变更 终止的地点
第二,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第三,确定案件管辖
第四,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第五,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 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的法律特征:第一,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监护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监护的设立
监护的设立--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二是指定监护(即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三是遗嘱监护(即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绠是未成年人的人。
无父母人的监护人为 (1)祖父母 外祖父母 (2)兄 姐 (3)亲属或是朋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亲属(5)朋友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 撤换
(一)监护人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撤换
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须具务以下要件:第一,经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
第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须由人民法院撤销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意义:为 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无任何消息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才可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应自被申请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公告期间为3个月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四)失踪定量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他的失踪宣告
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关系也就终止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意义: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二)宣告死亡人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 子女(3)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公告期间为3个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廖人的婚姻关系终止 继承开始
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淮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的宣告,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之日起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离异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
相关阅读: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淡如水, 2006-12-13)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淡如水, 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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