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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28 12:16:30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不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一)有益性

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二)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三)法定性

法定性--是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 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二)其他财产(物以外的财产)

(三)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四)知识产品

(五)人身利益

(六)其他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二)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三)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四)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是否具有可移动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第一,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

第二,权利的公式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

第三,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

第四,诉讼管辖不同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三)主物与从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四)原物与孽息

根据两物间的关系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

(七)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

第一,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某些法律关系只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第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能,一般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只要债务人有同类物就应履行责任

第三,所有权转移时间可有不同,以种类物进行交易的,只能在交付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以特定物为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八)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根据其是否可以物替代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一)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二)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的特殊性在于其价值体现为票面价值

货币有本币与外币之分

依法律规定,单位之间的交易,一般不能以现金支付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其有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三,有价证券的种类

(一)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 如本票支票汇票

(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如 仓单 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如股票

(4)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如债券

(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进行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即在证券上记明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即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取得证券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即证券上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记载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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