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28 12:44:27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的根本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以其是否以对价为标准
(三)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根据其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其是否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六)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根据其与原因的关系
(七)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
根据其发生效力的时间
(八)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第二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意思表示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要件或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的表示形式--是指表意人作意思表示的方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是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
墨示形式分为:推定形式--当事人通过某种积极行为表达其意思
沉默形式--指行为人以消极行为为表达其意思
意思表示的形式根据其确定的依据,可分为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一)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三)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根据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四)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四,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的瑕疵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示表不自由两种情况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其外部的意思不符合
1,故意的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为表意人所明知
(1)真意保留
(2)通谋 虚伪表示
(3)隐藏行为
2,无意的不一致
无意不一致--是指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为表意人所明知
(1)错误
(2)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表意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欺诈而作出的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构成:(1)须有他人的欺诈
(2)须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3)表意人因该错误而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意思表示构成:(1)须有他人的胁迫
(2)表意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
(3)表意人因恐惧 而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处于困境或面临危难,为摆脱困境被迫迎合对方而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构成:(1)须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
(2)对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自己意思的意思表示
(3)表示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 附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条件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条件具务以下特点: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1,条件成就--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
2,条件不成就--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三)条件的分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其作用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根据其内容
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至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依其作用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备有以下特征: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一气 损害国家安全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一)不得履行
(二)返还财产
(三)赔偿损失
(四)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 第三人
第六节 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玼,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特征:
(一)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玼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
(一)撤销权的概念
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知道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销后的后果
(1)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确,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2)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发生无效行为
第七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和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以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无权处分行为
(四)债权人同意欠缺债务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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