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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代理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29 13:07:03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为本人承受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代理人 被代理人即本人 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即相对人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

(二)代理人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五)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一)代理的意义

代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第二,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

(二)代理的知范围

(1)主体上:不论自然人 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事项上: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也适用

(2)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无须向他人为意思表示因而不适用代理规定)

3,违法行为

四,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 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的发生根据

委托代理--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二)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三)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人类

单独代理--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 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多人的代理

(四)本代理和再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否是本人授予的

本代理--是直接由本人直接授予的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委托他人而由他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务特别的条件: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一)代理权授予的概念

代理权的授予--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代理证书--代理人证明自己被授予代理权的法律文书称为代理证书

(二)代理权授予的性质 形式 和内容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授权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

代理权授予的内容: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事事项 权限 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二)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条件有:(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抽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表:

1,对己代理

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四,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也应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和地,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代理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和地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其一,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其二,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其三,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二,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涉及行为人 本人及相对人三方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务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二)常见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关系终止,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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