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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29 15:17:54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

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和含义:

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时效期间的构成条件:一是,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二是,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

二,民事时效的性质

(一)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二)时效具有强行性

三,民事时效的种类

依据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诚持续在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

 

第二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权求,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与 除斥期间为不同的制度,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性质和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后所消灭的权利一般为形成权。

诉讼时效的目的和作用是在于维护新的关系而否定原来的法律关系

除斥期间的目的和作用是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

(二)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则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计算方式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四)法律文条表述不同

诉讼时效法律条文一般直接有述为“时效”

除斥期间法律条文仅表述为某权利的存在期间为多长时间

(五)适用条件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于何种权利

以下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

(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的属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的特点:(1)它是一般法规定的

(2)适用上有一般意义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二)特别诉公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民法或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的特点:

(1)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适用上不具有一般意义

(2)与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不同

1,<民法通则>关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4)延付或拒付租金

五、诉令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采取胜诉权消灭说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下列情形确定:

(1)附条件的债,自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全权人给予的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公,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6)要求反 被非法有的财物,应自权利人知道物被非法有和侵占之日起算

(7)侵害身体健康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论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续继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

(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属于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属于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客观情况

2,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发生的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是使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只是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法院确定的

 

第四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包括期日和期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定时间

期间--是指从某一时刻到另一时刻所经过的一段时间

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1)期限可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的取得

(2)期限可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3)期限决定着权利的和地使和义务的履行

(4)期限可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  丧失

(5)期限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二,期间的分类

(一)任意性期间和强行性期间

根据其是否具有强制性

(二)确定期间 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

根据其确定性

(三)连续期间和不连续 期间

根据其计算方法

(四)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和 意定期间

根据其确定根据

(五)普通期间和特 殊 期间

根据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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