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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30 13:18:45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对世权

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二)物权是支配权

这是物权在权利方面的特征

(三)物权是绝对权

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

(四)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一,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根据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范围

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不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权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范围支配的物权

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意义:

第一,两类物权行使的范围不同

第二,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

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意义:

第一,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

第二,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和以利用而实现权利为目的,因此,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因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存数个物权存在

第三,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 也可以为不动产 还可以是权利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种类

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意义:

动产物权原则上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能否独立存在

区分主物要与从物权的意义: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

从物权只能依存主权利并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五,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根据物权存续是否有期限

区分有期物权与无期的意义:

有期物权人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无期物权则不会因某一期间届满而消灭

六,一般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

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有共同效力和特殊效力之分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相互间的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其一,优先享受其权利

其二,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也存在例外:

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其二,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先后顺序,则应以法律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所有权的优先效力

其二,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

期三,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存在着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

 

第四节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示方法 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

物权制度之所在要坚持一物一权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

其一,确保物权的支配权

其二,确保交易安定

期三,有利于物权的保护

三,公示, 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直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直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物权发生 变更与消灭

(一)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是指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又称为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 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提基于他人的权利及意思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分为创设的继受取得和移转的继受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于物权的标的物上创设新物权(只有定限物权可通过创设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移转而取得物权(例如赠与)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 客体及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物权变更只是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 丧失

物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不仅原权利人的物权消灭,并且其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权

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权利主体分离,但又与新的主体结合

物权消灭原因主要有:

1,抛弃

抛弃--是依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抛弃的意思表示一般应以一定的方式之

2,混同

混同--是指同一物之上所存在的两个以上物权归属于一人所有的事实

物权混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混同

二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与以该权利为标的物权混同

3,其他原则

标的物灭失,权利存在期限届满 因法定原因被撤销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就是物权变动原因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与事实行为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一)登记

(二)交付

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情表:

一为 简易交付

二为 占有改定

三为 指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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