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30 15:25:51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有用益物权是一种在他人之物上所设立的限制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用益性--是指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
(三)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占有性--是指用益物权须以实体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
(四)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有资源使用权 采矿权 国有企业经营权等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有答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范围仅限于国有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法律允许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也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和让与两种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出让方式,二是划拨方式
(1)依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人,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依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人缴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使用的行为
下列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土地使用人有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因让与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继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体现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土地的占有 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这种处分权包括三种形式:一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三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土地使用人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在占有使用的土地范围内进行非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开辟道路 修筑围墙 种植花木
(二)土地使肜权人的义务
1,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存续期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主要有两类:
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是因违法用地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土地灭失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的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使用的年限和开发 得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第三节 家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 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 使有 收益的权利
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农业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农地承包经营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性质不同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且限于农用目的的土地
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则为国有土地,以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农地承包人的权利
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投资补偿权
(二)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收回
4,土地灭失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零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地役权的从属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二是,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是,地役权发生上的不可分性
二是,地役权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三是, 地役权享有或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原因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包括地役权的设定和让与两种行为
地役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为之
地役权的让与不能单独为之,只能与需役权使用权一同让与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包括时效取得和继承
三,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维护设置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回复原状的义务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1)设置使用权
(2)费用请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不作为义务
(2)维护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一)土地灭失
(二)目的的事实不能
(三)混同
(四)抛弃
第五节 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三)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四)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五)典权是有期物权
二,典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典权的取得
典权的取得原因,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权
(1)典权的设定
(2)典权的让与和转典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典权
主要是继承
(二)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期限 --是指阻止 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
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为30年
三,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权
(2)转典与出租权
转典--是指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有权将曲物出典于他人
转典价也不得超过原典价
出租权--是指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出租于他人
(3)让与权
(4)优先购买权
(5)修缮重建权
(6)费用求偿权
典权人就典物支出的费用有三种:一是必要费用
二是有益费用
三是修缮重建费用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返还典物
(二)出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典物的处分权
(2)抵押设定权
(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
(2)典用返还义务
四,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出典人行使回赎具务以下条件:第一,须于回赎期限内为之
第二,须提出原典价
(二)找贴
找贴--是指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将典物出民典权人的,由典权人按典物的时价,将原典价抵销真价的一部分,然后由典权人支付差额的制度
(三)留买 作绝 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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