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1-09 11:29:01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变价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物的交价值为内容,在债务人不发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三)担保的权具有不可分性
(四)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
二,担保物权的意义和种类
(一)担保物权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意义就在于维护交易秩序,发展信用关系,融通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用的法律手段
第一,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第二,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第三,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
2,动产上担保物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的性质
3,转移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有的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
4,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否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抵柙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发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一)抵押权是不移转有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三)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四)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有一定的先后顺序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有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之分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 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一)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须为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
(二)抵押物
抵押物--指抵押人用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以下六类: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交通运办理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 运办理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依法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登记
关于抵押权的登记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诚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为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 船舶 车国内抵押的为运办理工具的主要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为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三)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
2,抵押物的处分权
现行法律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是有限制的,不承认自由转让抵押物
3,抵押物的出抵权
抵押物的出抵权--是指抵押人于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得为担保其他债权而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肜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四)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
抵押权的保全权--是指在抵押期 间于抵押物的价值受侵害时,抵押权人得享有的保全其抵押权益的权利
在抵押物受侵害时,抵押人的保全权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
(2)恢复原状请求权
(3)担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4)损害赔偿请求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处分权--是指抵押权人处分其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处分包括抵押权的抛弃 抵押权的转让等
抵押权的抛弃--是指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担保利益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于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受清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2)在抵押物被查封 被执行后 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
(3)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第二,债务人的债务发行期 限届满
第三,须债务人未发行债务
第四,须因非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抵押物的拍卖 变卖和折价三种
为保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抵押物的变卖最好采取拍卖的方式
五,抵押权的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
(三)抵押期限届满
(四)抵押权实现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贩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二)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最高限额
第四,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于对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
第五,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
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的作用
一是公示作用
二是留置作用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俩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俩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的设定
动产质权应采取书面质押合同的方式设定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1)出质人移交质权人占有
(2)须可让与的法律不禁 止流通的动产
(3)无法实现变价的动产不能成为质物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1,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占有质物的权利
(2)留置质物的权利
(3)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
(5)质物的受价权
(6)优先受偿权
(7)质权的处分权
(8)质物的保管义务
(9)质物的返还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质物的处分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
(3)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4)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5)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债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 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
质权的实现方式--质物折价 拍卖 变卖质物
(五)动产质权的消来
(1)主债权消来及质物来失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丧失
(4)质权的存续期 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物权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 支票 本票 仓单 提单 债券 存款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权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一般债权质权的效力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2)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3)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债
2,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1)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债权利的从权利
(2)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3)质权人的保质权的权利
(4)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5)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股份质权的效力
(1)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2)质权人有股票代表 物上的代位权
(3)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4)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5)质权人无议决权
(6)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7)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第四节 留置权
一,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俩务人不接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后有的担保物权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2,质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俩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 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占有的留置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4,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5,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6,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7,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8,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三)留置权的消来
1,担保的另行提了同
2,留 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 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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