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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债与债法概述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1-09 16:27:49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一)债是一种财产关系

债反映的财产关系 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

主体 客体 和内容三项构成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合伙均可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

作为债的内容的核心是 债权

债权的特征:

1,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权是指根据债权权利的内容 ,权利人得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相对权是指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及于他人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 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包括自由选择债的相对人 自由设定债的内容等

4,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的期 限性是指债权只能在一琮的期 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清偿 免除 提存 混同 抵销 破产 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的关系的消来,进而消来债权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客体就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构成债的客体的给付具有以下特征:

1,给付须合法

2,给付须确定

3,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

1,支付金钱

2,支付财物

3,提供劳务

4,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5,转移权利

6,不作为

 

第二节 债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有形式意义的债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债法

二,债法的特征

(一)债法是财产法

(二)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三)债法具有任意性

(四)债法具有统一性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债

法定之债包括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内容完全是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意定之债包括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之债是最主要的债的类型

二,特定和的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根据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权利人指物,不能被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数量质量等标准加以确定,并且能被同种类物代替的物

区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烊物之债的意义

1,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

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意外来失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时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数人之债--是指双方主体人数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与数人之债的意义:

1,单一之债的债权人 债务人双方都仅为一人,权利义务比较简单

2,多数人之债不仅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发生多数债权人 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一定的份额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分为按份债权 按份债务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1,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债权 债务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2,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 义务是连带的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存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的成立需要有两个条件:其一,须存两种内容的给付供当事人选择

其二,须在两种以上的给付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

1,简单之债的给付内容具有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

2,选择之债的给付内容须选择后才能确定

六,主债与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凡是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为存在前提的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

1,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从债

2,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 主债不成立 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宣告无效,从债亦随之

3,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意义:

1,当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2,劳务之债则不适宜用强制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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