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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1-09 16:52:51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债发生的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述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俩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点的 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发生的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产生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五)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无效 被撤销等,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形

近代将缔约过失作为债的发生依据始自德国民法

 

第二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加以规定始自德国民法典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1,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首先,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其次,因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管理行为的,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再次,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三)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贩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合同为表意行为;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二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无因管理以无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2)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是,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根据;不得利利是无法律根据而得到利益

(3)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二是,无因管理阴却违法性;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无因管理与代理 无权代理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代理的主要区别

一是,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无因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一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

二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追认的对本人有效,不经追认对本人无效;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四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后果可能有利于本人也可能不利于本人;无因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 是有利于本人的,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管理的意思是其成立条件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一)管理他人的事务

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

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违法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例如为他人看赃物

(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 宗教上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 例如:接待他人的朋友

(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的或者经本人授权才能实季的行为例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

(二)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

1,适当管理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内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的费用

必要费用包括两方面:一是 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

二是 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三)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须一方受有利益

(二)须他方受有损失

(三)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四)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依利益的取得是否基于给付,可将不当得利分为基于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两类

(一)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下列情形下,另一方得利也不为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 的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4)因不法债务支付的财产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在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 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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