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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2-13 13:55:05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债的效力由两方面结合而成:一方面是债务的效力

一方面是债权的效力(包括请求力 保持力 执行力)

债权具有三项权能:请求权能 受领权能 保护请求权能

债的效力上分别表现为:请求力 保持力 强制执行力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一)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以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效力--是指所有类型的债所具有的共同效力

特别效力--是指法律对个别债的效力的特别规定

(二)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以债的效力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积极效力--是指债的当事人依据债的关系应实施一定的行为

消极效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受领迟延等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以债的效力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对内效力--是指发生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发生于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一)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 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债最主要的效力

(二)发行与给付 清偿三个概念的区别

1,履行与给付

(1)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它是债的标的,具有抽象静态的意义

(2)履行指债务人实施给付的行为

(3)清偿是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来原因的意义上使用

二,债的发行的内容

(一)履行给付义务

履行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在债务发行期 届至时,全部适当地履行即债的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的期限 履行的地点 履行的方式都是适当的完全的,否则不能成立有效的给付

(二)履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大致包括:

1,注意义务

2,告知和通知的义务

3,照顾义务

4,协助义务

5,保密义务

6,不作为义务

三,债的履行原则

(一)实行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债的当事人应按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改变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本着诚实 善意抽人心状态维护对方的利益,以对待自己的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四,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债务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未依债务的内容履行给付行为

(一)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1,给付不能的概念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给付不能的类型主要有:

(1)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是指因自然法则而使给付不能

法律不能--是指因法律上的原因而使给付成为不能

(2)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 是指债在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能

嗣后不能-- 是指债成立后发生的不能

(3)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客观不能--是指因债务人以外的原因而使给付不能

主观不能--是指因债务人的原因而使给付不能

(4)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给付义务全部不能履行

部分不能--是指给付义务一部分不能履行

(5)可归责的给付不能和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可归给付不能--是指因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的给付不能

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的给付不能

(6)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人已无履行的任何可能性

一时不能-- 是指因暂时性的障碍不能履行,但仍有可能履行

2,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1)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第二,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2)在因不可归丽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二)给付拒绝及其后果

1,给付拒绝的概念

给付拒绝--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已届履行期 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 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第三,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三)给付迟延及其后果

1,给付迟延的概念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

2,给付迟延的构成要求:

(1)债务履行期 已届满

(2)给付须可能

(3)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3,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

第一,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接受强制履行

第三,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第四,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四)不完全给付及其后果

1,不完全给付的概念

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2,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

(1)须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履行不当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3,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应补正的给付负给付迟延的责任

第二,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五,受领及受领迟延

(一)受领

受领--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二)受领迟延

1,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2,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

(1)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2)债务已届履行期

(3)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4)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3,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可通过提存自行消灭债务

(2)债权人受领迟延而致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

(3)债务人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

 

第三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概念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同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债务人之间以自己 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债权人请人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制度

(二)债保全制度的意义

债的何全制度的宗旨在于从积极的角度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 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 的债权,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效力的护张,是法律予以直接规定的权利,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处,客观上虽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最终是为了债权人自己的权益而非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也不是代理人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 的债权而代俩务人行使其权利,其行使的权利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所以代位权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三)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2,主观要件

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三)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

(1)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和地使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撤销权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尚未给付的终止给付

(2)已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2,对于行使销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的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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