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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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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2-13 14:50:04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念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债消灭的效力
(一)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二)负债字据的返还
(三)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的义务
(四)原有债权债务消灭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
债务人以清偿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一是事实行为
二是法律 行为
三是不作为
二,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要件:
1,须有债权存在
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4,须经当事人的合意
三,清偿的抵充
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1)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须数宗债务为同类
(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抵销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
二,抵销的要件
(一)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三)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
(四)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第四节 提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一定的机关保有,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五节 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更新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法律特征:
(1)免除为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免除的方式:
(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
构成要件:
(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2)须产生一个债务
(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
(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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