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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2-13 14:50:04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念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债消灭的效力

(一)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二)负债字据的返还

(三)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的义务

(四)原有债权债务消灭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

债务人以清偿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一是事实行为

二是法律 行为

三是不作为

二,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要件:

1,须有债权存在

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4,须经当事人的合意

三,清偿的抵充

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1)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须数宗债务为同类

(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抵销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

二,抵销的要件

(一)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三)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

(四)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第四节 提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一定的机关保有,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五节 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更新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法律特征:

(1)免除为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免除的方式:

(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

构成要件:

(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2)须产生一个债务

(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

(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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