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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2-13 15:10:40 / 个人分类: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征:

(一)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二)继承的主体具有范围限定性

(三)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四)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二,继承的分类

(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遗产的方式,可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 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方式在用上,遗嘱 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可将继承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继 承--是指继承人得公于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无限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

(三)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人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是指继在人为数人而不是一人的继承

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

(四)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位置,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直接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为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司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按照继承权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在继承法中,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期 待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地位

主观意主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既得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具务三个条件:

第一,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第三,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特征

(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片

第一,期 待权

第二,与一定的身分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分权

第三,它具有专属笥

第四,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既得权

第二,它具有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第三,它是一种财产权

第四,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第三节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扩其不受非法侵害

另一方面,公司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予以救济,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第一,凡公怀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无为遗产,都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第三,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第四,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 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五,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四)儿息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

(五)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的原则

四,互谅互让 团结和睦的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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